法規名稱: |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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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
十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六
點及第十點生效日前,已依本注意事項申報且於生效日同一人或同
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仍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生效日起十日內,重新檢具書件向主
管機關申報。
法規名稱: |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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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