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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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
第 12 條
融資租賃公司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
與第三人。但因併購等依法令規定而有讓與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1401
94006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