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優體壽險業務自律規範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 |
第 12 條
各會員公司違反本自律規範者,得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後視情節輕重要求
提出書面改善計畫、予以書面糾正,或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
元以下之罰款,並呈報主管機關。
本會未依前項規定申報或處理者,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
各會員業務員或相關作業人員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者,所屬公司應依
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並函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