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優體壽險業務自律規範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各會員辦理優體
壽險業務之行為,以促進保險市場之發展,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各會員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時,除本自律規範規定外,並應遵守保險法、金
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人
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
各會員應慎選業務員從事優體壽險業務之招攬,並事先完成優體壽險之在
職教育訓練,且經測驗合格。
各會員對其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在執行優體壽險招攬業務時,應要
求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精
神進行招攬,並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公司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
制度及程序等規定,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大、誤導、不當比較或其他足致
他人誤信之招攬行為。
各會員及其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於銷售優體壽險商品時,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不當唆使有效契約保戶終止契約,或以契約轉換及其他方式投保,致
保戶權益受損。
二、故意隱匿其他體位費率,僅提供優體費率或標榜最低費率為不當之招
攬。
三、與其他壽險公司之優體壽險商品作費率或核保項目、標準之不當比較
。
四、未經核保程序即向消費者承諾可適用優體費率。
各會員銷售優體壽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下列必要資訊:
一、於商品簡介及銷售廣告應揭露判定優體體位之主要核保項目,被保險
人可能適用其他體位費率之效果說明。如優體壽險保單設計含有被保
險人通知危險減少時之費率調整機制者,仍應於商品簡介及銷售廣告
充分揭露該資訊。
二、於要保書、商品簡介及銷售廣告應記載下列警語:
(一)只有當被保險人通過判定優體體位之必要核保程序,並經保險公司
為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後,始能適用優體費率。
(二)未於要保書誠實告知被保險人吸菸史、吸菸現況及其他足以影響承
保費率之決定等重要事實者,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及保
險契約約定解除契約。
各會員之核保人員進行優體壽險核保作業時,應本諸核保專業,考量各會
員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投保動機、保
險利益、需求程度、商品適合度事項、財務及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綜
合加以評估,並注意保件有無道德危險或不當節稅等情形,以公正超然的
立場進行核保。
各會員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時,在核保作業應遵循之原則如下:
一、明確訂定優體承保條件、通過優體體位核定之必要核保程序。
二、由曾接受優體壽險業務相關專業訓練之核保人員確認客戶投保程序及
審核所提供文件。
三、慎選優良之特約體檢院所,安排被保險人進行因申請優體保單之必要
體檢項目,以確保應有的檢驗品質。
各會員每年應提供核保人員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所需之教育訓練,使其具備
對被保險人死亡率風險予以正確分類之專業技能。
要保人透過保險契約轉換或變更投保優體壽險者,應遵守人身保險業保險
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之規定。
各會員若採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之方式辦理優體壽險業務者,應
確實就其間可能衍生問題(包括但不限於保戶告知後進行生調之具體作法
,依被保險人體位判定結果退補保費之處理方式,及被保險人於同意承保
前發生保險事故之理賠原則)規劃因應措施,上述處理方式應於保單條款
約定,並於商品簡介及相關銷售文件載明。
各會員於設計優體壽險商品時,各項精算假設(如投資報酬率、各級體位
的死亡率、脫退率及費用率等)除符合法令規範外,並應參考公司類似商
品之實際經驗或業界經驗或國內外專業機構之建議加以評估,以確保商品
精算假設具合理性。
各會員應於開始銷售優體壽險商品後,建立相關經驗資料及定期分析各種
精算假設,以控管各種因素或環境變遷導致實際經驗與預估假設有落差所
衍生之風險。
各會員對於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所生保戶申訴案件的處理,應建立內部處理
程序,並秉持迅速、有效及考量保戶權益的處理原則,以提升保戶滿意度
。
各會員應將本自律規範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所定規
範,要求其往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遵守
並納入合約內容加強管理。
各會員對於簽約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於合約中應約定如有違反本
自律規範之情事者,保險業得依情節輕重,對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
人公司予以限期改善、暫停或終止合作契約等處理。
各會員應將本自律規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由從事本業務保險商品招攬、核保、
理賠、精算、保全及法務之業務單位每年應辦理至少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各會員應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由內部稽核單位
就本自律規範規定項目每年應辦理至少一次專案查核。
各會員公司違反本自律規範者,得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後視情節輕重要求
提出書面改善計畫、予以書面糾正,或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
元以下之罰款,並呈報主管機關。
本會未依前項規定申報或處理者,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
各會員業務員或相關作業人員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者,所屬公司應依
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並函報本會備查。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後 6 個月施
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