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1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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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
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對「清償能力評估」簽證項目,除應依中華民國精算
學會訂定之財產保險業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外,應於精算
備忘錄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檢視並評析保險公司最近至少 3 年
相關因素變化對資本適足率影響程度及各年度實際清償能力與預估
清償能力之差異數,及於精算意見書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揭露
各年度實際清償能力與預估清償能力之差異數。
簽證精算人員應評析保險業營運策略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