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1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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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
附件圖表: |
一、本規定係配合保險法第 14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補充說明精算人員
執行簽證工作時所應依循的事項或標準,以及主管機關對簽證報告內
容與格式的詳細要求,為主管機關審閱精算簽證報告時的重要依據。
二、簽證精算人員在撰寫報告時,應遵循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公告之財產
保險業精算備忘錄範本規範。亦即「一般性說明」部分,記載獨立且
完整的說明,俾便閱讀備忘錄之非精算專業讀者亦能瞭解;「技術性
資料」則提供精算專業讀者的技術性說明;至於「精算備忘錄細項」
則記載所有的假設、方法、流程、計算基礎並說明計算的結果及檢附
相關的附表和附件等。「一般性說明」、「技術性資料」及「精算備
忘錄細項」應有邏輯上之連結關係。
三、簽證精算人員專業推論及建議:『建議』主要是指經過評估分析後所
得的具體建議,盡量避免無具體性之自然式建議,如損失率高建議強
化核保,費用率高建議控制費用。另建議對象主要是公司。
四、簽證精算人員所用方法及計算過程: 『所用方法』主要是指評估方法
。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指定簽證事項的目的要求,依評估分析的
結果,表達意見。
六、簽證精算人員需以保險業年度報表的相關資料作分析,如保險業年度
報表的相關資料不適當,需說明後修正,並告知公司相關部門修正。
七、財產保險業精算備忘錄範本規範應為最基本之要求,簽證精算人員應
依專業就重要發現依公司經營情況作深入分析說明與解釋或建議,發
揮簽證精算報告之協助保險業經營及監理機關監理之功能,以彰顯精
算專業的價值。
八、保險費率檢視,除綜合比率設定合理上限外,仍應有合理下限設定之
評析,並就損失率及費用率等項目作深入分析,應以最近至少 3 年
之經驗資料做保險費率檢視之評析及表達意見,以維持費率公平性、
適足性、合理性原則,並瞭解公司經營情況並作為未來經營方針之參
考。
簽證精算人員如認為尚需其他資料以輔助評估時,可依據保險業簽證
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所需
資料,並本其精算專業判斷及說明,如簽證精算人員得檢視保險業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4 條規定定期召開的保險商品管理
小組會議有關保險費率法令遵循的資料。
九、評估各項準備金時,對於所設定之上、下限乙值,應說明其所有的假
設、方法、流程、計算基礎,尤其在假設合理性與方法適當性方面要
說明,並分析說明計算的結果及檢附相關的附表和附件。有關各種準
備金提存方法之備查文件亦應併同檢附。
特殊險種之各種準備金提存,應加列計算表說明。
有長期工程險業務者,需在備忘錄說明未滿期準備金之計提方式並依
附表一方式提供相關之資訊。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注意所附報表任何數字之正確性,以確保承保及再保
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等相關數字與財務報表及保
險業年度報表吻合,如有差異,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依據說明產生
差異之原因;並應善用直接承保業務之相關數據,除可作為直接承保
業務費率檢討之依據外,亦可供其他相關經營管理分析或風險管理評
估等參考之用。
十一、因應 95 年度財產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法改變,簽證精算人員應對
各種準備金、綜合比率及其財務影響作深入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各種準備金核算情形項下依附表二方
式揭露 1 年賠款準備金發展、2 年賠款準備金發展及當年差額之
資訊並作分析,如有異常值時,需在精算備忘錄各種準備金核算情
形項下及精算意見書的其他重要事項下揭露產生異常值的相關因素
並作說明,以及在精算備忘錄各種準備金核算情形項下評析並揭露
保費不足準備金過去提存金額之適當合理性。
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對「清償能力評估」簽證項目,除應依中華民國精算
學會訂定之財產保險業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外,應於精算
備忘錄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檢視並評析保險公司最近至少 3 年
相關因素變化對資本適足率影響程度及各年度實際清償能力與預估
清償能力之差異數,及於精算意見書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揭露
各年度實際清償能力與預估清償能力之差異數。
簽證精算人員應評析保險業營運策略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資本適足率出具意見及相關建議,若有不適足
者,應於精算備忘錄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提供所屬公司達適足
標準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具體改善計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資本
適足率之影響程度。
針對資本適足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亦應於清償能
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所屬公司資本適足率具有重大影響因素之
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專業建議,以彰顯簽證精算人員之專業價值
。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就本此查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金額與前次查核金
額有明顯增減之情形,或就已報未付賠款準備金估算方式之一致性
及連貫性,於精算意見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三之(四)查核意
見項下增列「3.其他事項:」並於該項說明原因或表示意見,必要
時應提出佐證資料與改善建議;另,若涉及法令規定等變更時,應
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查核意見中予以說明,並評估調整後所造成的
影響。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對簽證項目,應依法令及相關精算實務處理準則或釋
例辦理,並提供分析結果敘述及研提建議。
十六、保險業更換簽證精算人員時,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其他重
要事項之揭露項下,明確表達對前任簽證精算人員精算備忘錄之檢
視結果,並確認目前所用評估方法是否變更,如無法表達對前任簽
證精算人員的精算備忘錄之檢視結果,亦應揭露其限制。
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依附表二提供上年度建議事項之當年
度執行情形及結果,並提供當年度建議事項。
十八、財產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精算簽證報告:
1.書面報告(意見書含附件,備忘錄含發布的精算備忘錄檢查表及
附件)雙面列印 2 份。
2.光碟片(CD 或 DVD)1 份,內含書面報告 pdf 檔、書面報告
「.doc 或.docx 」檔(不含附件)、簽證報告各簽證項目所需
附表或附件「.xls 或.xlsx 」檔(包含目錄及附件與其所在檔
案位雙對照表及保留公式)。
3.各簽證項目所需「.xls 或.xlsx 」檔案名稱需含備忘錄範本附
件及編碼規則章節所規定的附件主碼; 相關的附表或附件需置於
同一檔案。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之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各項數
值如有顯著異常者,主管機關將視情節輕重,作為進行專案檢查之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