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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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
第 12 條
信託業及保險公司應就共同行銷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
,並納入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項目,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共同行銷之作業規範。
二、辦理共同行銷之保險業務人員管理作業守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第六
條保險業務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違反信託業相關法令或作業準則之
懲處規定)。
三、受理客戶申訴之處理程序。
四、保險公司與信託業處理客戶交易爭議之內部標準程序及責任歸屬權責
分工等作業準則。
五、訂定使用客戶資料之道德規範並加強員工訓練,供員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