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信託業與保險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應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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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
第 12 條
信託業與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就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建立適當之
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納入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項目,其內容
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作業規範。
二、業務人員管理作業守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第六條業務人員應具備資
格條件、違反信託業相關法令或作業準則之懲處規定)。
三、受理客戶申訴之處理程序。
四、信託業與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處理客戶爭議之內部標準程序
及責任歸屬權責分工等作業準則。
五、訂定使用客戶資料之道德規範並加強員工訓練,供員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