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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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
第十二點 金融 FIDO 平臺之機敏資料隱密及金鑰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
一、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建立訊息隱密性機制:
(一)機敏資料儲存於客戶端操作環境。
(二)機敏資料於網際網路上傳輸。
(三)客戶身分識別資料(如密碼、個人化資料)儲存於系統
內,不得儲存生物特徵資料於系統中(如指紋、臉部、
虹膜、聲音、掌紋、靜脈、簽名等),並應遵循金融機
構所屬公會所訂定之生物特徵相關自律規範辦理。
二、客戶身分識別資料如為固定密碼者,於儲存時應先進行不
可逆運算(如雜湊演算法),另為防止透過預先產製雜湊
值推測密碼,應進行加密保護或加入不可得知之資料運算
;採用加密演算法者,其金鑰應儲存於硬體安全模組內並
限制匯出功能。
三、採用硬體安全模組保護金鑰者,該金鑰應由非系統開發與
維護單位(如客服、會計、業管等)之二個單位(含)以
上產製並分持管理其產製之基碼單,另金鑰得以加密方式
分持匯出至安全載具(如晶片卡)或備份至具存取權限控
管之位置,供維護單位緊急使用。
四、應減少金鑰儲存的地點,並僅允許必要之管理人員存取金
鑰,以利管理並降低金鑰外洩之可能性。
五、當金鑰使用期限將屆或有洩漏疑慮時,應進行金鑰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