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
第 12 條
責任地圖與責任聲明書之維護更新與紀錄保存
各會員應每年維護,並妥善留存現行版之責任地圖與責任聲明書相關文件
與紀錄,對歷次責任地圖與責任聲明書相關文件與紀錄,自異動日起至少
留存五年。
如責任地圖內容異動或有應(重)新簽署責任聲明書之情形,各會員應於
合理期間內完成更新;如未完成應合理敘明未完成之理由並經一定流程之
覆核確認,盡速完成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