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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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13 條
企業放款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
一、短期放款:
(一)放款戶資料表。
(二)登記證件影本。
(三)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
(四)董監事名冊影本。
(五)股東名簿或合夥名冊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六)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
(七)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八)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
(九)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
(十)有關係企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
二、中長期放款:
(一)週轉資金放款(包括短期放款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與前
款一至十目相同外,總放款金額(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金額,下同)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另加送營運
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二)其他中長期放款:除與前款一至十目相同外,總放款金額達新臺幣
二億元者,另加送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營運計畫、現金流量
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三、其他放款:依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列資料,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政府計畫性放款案件得酌情免予或
減少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