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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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
十三、保險業應建置免付費電話或於網站上建立相關機制供保戶查詢其投
保及最近一期繳費狀況。對於已繳費而尚未同意承保之對象,保險
業應提供電話、網路查詢或其他適當確認方式,並應於送金單、預
收保費證明或收據及保險單上註明各該查詢方式。
法規名稱: |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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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