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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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13 條
各會員公司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經查核屬實且違反情節較輕者,
得先予書面糾正;如情節較重大者,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處以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罰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一個月內報
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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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