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9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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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對「清償能力評估」簽證項目,除應依中華民國精算
學會訂定之財產保險業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外,應於精算
備忘錄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檢視最近 2 期之淨值比率並評析保
險公司最近至少 3 年相關因素變化對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影響
程度及各年度實際清償能力與預估清償能力之差異數,及於精算意
見書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揭露最近 2 期之淨值比率及各年度
實際清償能力與預估清償能力之差異數。另於精算備忘錄評估我國
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之市場風險資本之在地測試結果,並比較其與
現行風險基礎資本中資產風險資本之差異及提出說明。
簽證精算人員應評析保險公司營運策略及相關因素對資本適足率之
影響,包含風險資本及自有資本總額之影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