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9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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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附件圖表: |
一、本規定係配合保險法第 14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補充說明精算人員
執行簽證工作時所應依循的事項或標準,以及主管機關對簽證報告內
容與格式的詳細要求,為主管機關審閱精算簽證報告時的重要依據。
二、簽證精算人員在撰寫報告時,應遵循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公告之財產
保險業精算備忘錄範本規範。「一般性說明」部分,除了指定須表達
的各項意見外,應以董(或理)事會及高層管理者能作為營運決策參
考之用的一種形式記載說明;「技術性資料」則提供精算專業讀者的
技術性說明;至於「精算備忘錄細項」則記載所有的假設、方法、流
程、計算基礎並說明計算的結果及檢附相關的附表和附件等。「一般
性說明」、「技術性資料」及「精算備忘錄細項」應有邏輯上之連結
關係。
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簽證報告敘明列席董(或理)事會說明之時間
及事項,以使精算簽證報告之分析能即時提供作為營運決策參考之用
。
三、簽證精算人員專業推論及建議:『建議』主要是指經過評估分析後所
得的具體建議,盡量避免無具體性之自然式建議,如損失率高建議強
化核保,費用率高建議控制費用。另建議對象主要是公司。
四、簽證精算人員所用方法及計算過程:『所用方法』主要是指評估方法
。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指定簽證事項的目的要求,依評估分析的
結果,表達意見。
六、簽證精算人員需以保險業年度報表的相關資料作分析,如保險業年度
報表的相關資料未能相互平衡或不適當,需說明後修正,並告知公司
相關部門修正。
七、財產保險業精算備忘錄範本規範應為最基本之要求,簽證精算人員應
依專業就重要發現依公司經營情況作深入分析說明與解釋或建議,發
揮簽證精算報告之協助保險業經營及監理機關監理之功能,以彰顯精
算專業的價值。
八、保險費率檢視,簽證精算人員宜就各險別之費用率、損失率與綜合比
率訂定合理上下限標準辦理,並以簽單基礎針對保費占比前 3 大險
別下(排除強制車險及政策性地震保險)之前 3 大保險商品,以最
近至少 3 年之經驗資料做保險費率檢視及費用分攤說明,以維持費
率公平性、適足性、合理性原則,並瞭解公司經營情況並作為未來經
營方針之參考。
簽證精算人員應檢視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4 條
規定,定期召開的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有關保險費率法令遵循的資
料,並於精算簽證報告中就檢視結果表示意見及檢附會議紀錄。
另簽證精算人員如認為尚需其他資料以輔助評估時,可依據保險業簽
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所
需資料,並本其精算專業判斷及說明。
九、評估各項準備金時,對於所設定之上、下限乙值,應說明其所有的假
設、方法、流程、計算基礎,尤其在假設合理性與方法適當性方面要
說明,並分析說明計算的結果及檢附相關的附表和附件。賠款準備金
上、下限之評估應將賠款準備金機率模型納入,並以最低模擬次數
10,000 次評估。準備金提存數對應準備金機率模型之百分位數值亦
應一併揭露。有關各種準備金提存方法之備查文件亦應併同檢附。
特殊險種之各種準備金提存,應加列計算表說明。
有關「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項目特別準備金部分,於計算商業性
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等之特別準備金時,應說明保險費及再保險
費等之拆分方式,並提出拆分依據或合理性說明。
有長期工程險業務者,需在備忘錄說明未滿期準備金之計提方式並依
附表一方式提供相關之資訊。
有長年期健康保險業務者,需在備忘錄說明計算說明書所列之責任準
備金計提方式。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注意所附報表任何數字之正確性,以確保承保及再保
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等相關數字與財務報表及保
險業年度報表吻合,如有差異,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依據說明產生
差異之原因;並應善用直接承保業務之相關數據,除可作為直接承保
業務費率檢討之依據外,亦可供其他相關經營管理分析或風險管理評
估等參考之用。
十一、因應 95 年度財產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法改變,簽證精算人員應對
各種準備金、綜合比率及其財務影響作深入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各種準備金核算情形項下依附表二方
式揭露 1 年賠款準備金發展、2 年賠款準備金發展及當年差額之
資訊,並定期(例:按季或按月)分析,如有異常值時,需在精算
備忘錄各種準備金核算情形項下及精算意見書的其他重要事項下揭
露產生異常值的相關因素並作說明,以及在精算備忘錄各種準備金
核算情形項下評析並揭露保費不足準備金過去提存金額之適當合理
性。
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對「投資決策評估」簽證項目,除應依中華民國精算
學會訂定之財產保險業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外,應於精算
備忘錄投資決策評估情形項下敘述公司投資決策,並在執行現金流
量分析時,應考慮投資決策。投資決策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公司資產配置目標,包含
-短期資產配置計畫:公司年度資產配置計畫
-中長期資產配置目標
(2)公司投資準則,如
-投資標的信用評等要求
-可投資之國家要求
-可投資商品原則
-衍生性商品之投資原則
-交易對手之評等要求
(3)再投資策略
-對於未來現金流量為正的投資策略
-對於未來現金流量為負時資產處分策略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對「清償能力評估」簽證項目,除應依中華民國精算
學會訂定之財產保險業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外,應於精算
備忘錄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檢視最近 2 期之淨值比率並評析保
險公司最近至少 3 年相關因素變化對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影響
程度及各年度實際清償能力與預估清償能力之差異數,及於精算意
見書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揭露最近 2 期之淨值比率及各年度
實際清償能力與預估清償能力之差異數。另於精算備忘錄評估我國
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之市場風險資本之在地測試結果,並比較其與
現行風險基礎資本中資產風險資本之差異及提出說明。
簽證精算人員應評析保險公司營運策略及相關因素對資本適足率之
影響,包含風險資本及自有資本總額之影響分析。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資本適足率及最近 2 期之淨值比率出具意見
及相關建議,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所屬公司達適足標準所需之增
資金額及具體改善計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
程度。
針對資本適足率及最近 2 期之淨值比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
證精算人員亦應於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所屬公司資本適
足率具有重大影響因素之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專業建議,以彰顯
簽證精算人員之專業價值。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細項敘述所屬公司對於「保險業辦理
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條法規遵循之
內部控制系統,合理確保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至
第三項規定,對於不符合者應於年度精算簽證報告中提出說明,並
適時提出建議。
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就本此查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金額與前次查核金
額有明顯增減之情形,於精算意見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三之(
四)查核意見項下增列「3.其他事項:」並於該項說明原因或表示
意見,必要時應提出佐證資料與改善建議;另,若涉及法令規定等
變更時,應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查核意見中予以說明,並評估調整
後所造成的影響。
前項查核金額就就直接業務賠款準備金應包含已報未付賠款準備與
未報賠款準備之合理性分析於年度精算意見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說明,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1)資料來源:資料的來源,基礎及期間或提供者,並說明資料之
合理性或一致性。
(2)分析的方法及說明:所有的假設、方法、流程、計算基礎、與
前期異同。
(3)說明計算的結果及相關的附表或附件。
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簽證項目,應依法令及相關精算實務處理準則或釋
例辦理,並提供分析結果敘述及研提建議。
十八、保險業更換簽證精算人員時,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其他
重要事項之揭露」項下,明確表達對前任簽證精算人員精算備忘錄
之檢視結果,並確認目前所用評估方法是否變更,如無法表達對前
任簽證精算人員的精算備忘錄之檢視結果,亦應揭露其限制。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詳細說明上年度建議事項之當年度執
行情形及結果與當年度建議事項,並依附表三提供前述內容之摘要
說明。
簽證精算人員應將下列事項納入精算備忘錄第二階段「其他重要事
項之揭露」項下,說明:
(1)所屬公司建置具有效率且完整之資料庫,及強化再保系統、核
保系統、理賠系統、會計系統聯結與資料檢核等事項之具體執
行情形。
(2)依公版再保險資料欄位及規定表格,填列評估再保險現金流量
並說明計算過程及勾稽方式之合理性,以及就處理過程的問題
提出解決方案。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精算備忘錄中,針對上年度之外部複核精
算人員建議調整事項(含被複核年度參酌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建議事
項)及覆閱意見,另立章節提出說明、改善方式、執行情形,當年
度之精算簽證報告亦須同步辦理。
若為委外簽證精算人員,應另立章節載明直接引用公司資料明細與
其合理性檢核方式,並提供重要決策會議資料等。
二十一、財產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精算簽證報告:
1.書面報告雙面列印 2 份。(意見書含附件;備忘錄含補充說
明自我檢查表(附表四)、精算備忘錄檢查表及相關附件)
2.光碟片(CD 或 DVD)1 份,內含書面報告 pdf 檔、書面報
告「.doc 或 .docx」檔(不含附件)、簽證報告各簽證項目
所需附表或附件「.xls 或 .xlsx」檔(包含目錄及附件與其
所在檔案位雙對照表及保留公式,該等附表或附件均應列於
EXCEL 工作表或經 EXCEL 表連結)。
3.各簽證項目所需「.xls 或 .xlsx」檔案名稱需含備忘錄範本
附件及編碼規則章節所規定的附件主碼;相關的附表或附件需
置於同一檔案。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之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各項
數值如有顯著異常者,主管機關將視情節輕重,作為進行專案檢
查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