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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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
第十三點 金融 FIDO 平臺之實體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機房與異地機房應避免同時在地震斷層帶、海岸線、山
坡地、海平面下、機場飛航下、土石流好發區域、百年洪
水氾濫區域、核災警戒範圍區域、工安高風險區域,並應
有相關防護措施,以避免受到地震、海嘯、洪水、火災或
其他天然或人為災難之損害。
二、營運設備應集中於機房內,機房應建立門禁管制,宜採用
兩項以上身分確認,以確保僅允許經授權人員進出;非授
權人員進出應填寫進出登記,並由內部人員陪同與監督;
進出登記紀錄應定期審查,如有異常應適當處置。
三、應於主機房及異地機房內建立全天候監視設備並確保監視
範圍無死角。
四、應有足夠營運使用之電力、供水、用油等供應措施,當發
生供應措施中斷時,應至少維持七十二小時運作時間,並
應介接二家以上或異地二線以上網際網路電信營運商互為
備援。
五、油槽儲存及消防安全應符合相關法令法規,應設置全自動
滅火系統,得設置極早期火災預警系統。
六、應設置環境監控機制,以管理電信、空調、電力、消防、
門禁、監視及機房溫濕度等,並自動告警與通知;人員應
於接獲通知後,盡速到達現場並採取適當措施。
七、機房管理應具備與機房相當之操作環境,或獨立可管制人
員操作系統與設備之監控室。
前項第七款監控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具門禁與監視設備,且必須留存連線及使用軌跡,並定
期稽核管理。
二、系統維運人員應經授權進入監控室使用監控室內專屬電腦
設備;或應使用指定設備由內部網路以一次性密碼登入並
經服務管控設備(如防火牆)使用監控室內專屬電腦設備
。
三、連線過程須以內部網路、專線或虛擬私有網路進行。
四、監控室之網路設備與電腦設備如為金融 FIDO 作業環境之
範圍,應符合本指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