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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 14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 ,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申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核准公開招募股份,並副知財政部保險司。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證期會核准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 可。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財政部延展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