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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第 14 條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 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 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 之業務員者,亦同。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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