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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十四、要保書應經契約當事人親自簽章,其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 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不得代填寫。惟對告知事項部分應主 動向要保人說明其重要性,保險人並應嚴予督導執行。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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