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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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14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日(不得少於
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
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
此限。
法規名稱: |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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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