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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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14 條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0 日備查修正條文,自備查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但施行日前已簽訂委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
簿資產之契約(含後續之增補契約),應於備查日起一年內完成增補或修
正。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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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