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9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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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資本適足率及最近 2  期之淨值比率出具意見
      及相關建議,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所屬公司達適足標準所需之增
      資金額及具體改善計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
      程度。
      針對資本適足率及最近 2  期之淨值比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
      證精算人員亦應於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所屬公司資本適
      足率具有重大影響因素之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專業建議,以彰顯
      簽證精算人員之專業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