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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 15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法向 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財政部得 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財政部申請延展一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