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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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15 條
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
應注意事項及其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
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之規定,檢送保險商品相關文件及
其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辦理,並提供予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建
置保險商品資料庫。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及其電子檔案,由金管會定之。
保險商品經金管會核准或備查後,金管會得提供予社會大眾查詢瀏覽,其
內容至少包含: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二、保險單條款。
三、要保書。
四、費率表;無費率表者,應提供費率說明。但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
限。
五、總經理或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
六、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