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9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細項敘述所屬公司對於「保險業辦理
      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條法規遵循之
      內部控制系統,合理確保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至
      第三項規定,對於不符合者應於年度精算簽證報告中提出說明,並
      適時提出建議。
                        | 法規名稱: | 109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