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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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
十五、保險業得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
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合作辦理本業務,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
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應遵循該合作
之保險業所定之辦理本業務作業規範辦理,其簽署人亦應於保險代
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
有關文件簽署。
保險業對於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招攬之案件,
就未及簽署之文件,應予以區隔存放,並要求簽署人於系統中進行
遠距簽署。
保險業應於合約中要求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確保其業
務員及簽署人遵循本注意事項,並負管理責任。
保險業以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視訊錄製影音
軟體辦理本業務者,應要求該銀行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至第九點規定之
文件及影音資料,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傳輸予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