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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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16 條
保險業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至少按季作成稽核報告,提
報董(理)事會通過:
一、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
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
四、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
五、查核因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有效性及其差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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