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1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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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
十六、保險業更換簽證精算人員時,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其他重
要事項之揭露項下,明確表達對前任簽證精算人員精算備忘錄之檢
視結果,並確認目前所用評估方法是否變更,如無法表達對前任簽
證精算人員的精算備忘錄之檢視結果,亦應揭露其限制。
法規名稱: | 101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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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