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3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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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
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就本此查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金額與前次查核金
額有明顯增減之情形,或就已報未付賠款準備金估算方式之一致性
及連貫性,於精算意見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三之(四)查核意
見項下增列「3.其他事項:」並於該項說明原因或表示意見,必要
時應提出佐證資料與改善建議;另,若涉及法令規定等變更時,應
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查核意見中予以說明,並評估調整後所造成的
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