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9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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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就本此查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金額與前次查核金
額有明顯增減之情形,於精算意見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三之(
四)查核意見項下增列「3.其他事項:」並於該項說明原因或表示
意見,必要時應提出佐證資料與改善建議;另,若涉及法令規定等
變更時,應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查核意見中予以說明,並評估調整
後所造成的影響。
前項查核金額就就直接業務賠款準備金應包含已報未付賠款準備與
未報賠款準備之合理性分析於年度精算意見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說明,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1)資料來源:資料的來源,基礎及期間或提供者,並說明資料之
合理性或一致性。
(2)分析的方法及說明:所有的假設、方法、流程、計算基礎、與
前期異同。
(3)說明計算的結果及相關的附表或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