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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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17 條
(保單權益的限制)
要保人不得將本契約之權益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被保險人未符合退休金請領條件前,不得請領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不得申請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
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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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