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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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17 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按第條的約定給付
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