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1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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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
十八、財產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精算簽證報告:
1.書面報告(意見書含附件,備忘錄含發布的精算備忘錄檢查表及
附件)雙面列印 2 份。
2.光碟片(CD 或 DVD)1 份,內含書面報告 pdf 檔、書面報告
「.doc 或.docx 」檔(不含附件)、簽證報告各簽證項目所需
附表或附件「.xls 或.xlsx 」檔(包含目錄及附件與其所在檔
案位雙對照表及保留公式)。
3.各簽證項目所需「.xls 或.xlsx 」檔案名稱需含備忘錄範本附
件及編碼規則章節所規定的附件主碼; 相關的附表或附件需置於
同一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