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
第十八點 金融 FIDO 作業環境之委外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委外處理前應先對受託廠商進行適當之安全評估,並依據
最小權限及資訊最小揭露原則進行安全管控設計。
二、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應明確約定下列內容:
(一)受託廠商應遵守本指引及其他適當資訊安全國際標準要
求,確保委託人資料之安全。
(二)對受託廠商應依本指引內容進行適當監督。
(三)當委外業務安全遭到破壞時,受託廠商應主動、即時通
知委託人。
(四)交付之系統或程式應確保無惡意程式及後門程式,其放
置於網際網路之程式應通過程式碼掃描或黑箱測試。
三、應對委外廠商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亦可由委外廠商提交經
第三方出具資訊安全稽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