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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 19 條
保險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財政部應廢止其設 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財政部核准者 ,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