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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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19 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
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
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法規名稱: |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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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