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19 條
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中華郵政公司應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
核下列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
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
二、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
三、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
四、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
五、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簡介等文件之印製。
六、教育訓練。
前項會議之內容與結果,中華郵政公司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送總經理核閱
,備供交通部及金管會查核。
第一項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或經其授權之部門
主管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