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19 條
(被保險人身故其保險金或未支領退休金餘額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其身故受益
人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金,為本契約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本公
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本契約最近一期之月退休金金額及預定
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要保人或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後通知本公司,要保人其
後所繳之保險費,本公司應無息核發予身故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