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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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19 條
企業放款案件之徵信範圍如下:
一、短期放款:
(一)企業之組織沿革。
(二)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三)企業之設備規模概況。
(四)業務概況(附產銷量值表)。
(五)存款及放款往來情形。
(六)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七)財務狀況。
(八)產業概況。
二、中長期放款:
(一)週轉資金放款(包括短期放款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與前
款一至八目相同外,總放款金額(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金額,其中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之
金額得予扣除,下同)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另增加償還能力分析。
(二)其他中長期放款:除與前款一至八目相同外,另增加營運計畫與分
期償還能力分析。
中小企業總放款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其徵
信範圍簡化如下:
一、短期放款:
(一)企業之組織沿革。
(二)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三)產銷及損益概況。
(四)存款及放款往來情形。
(五)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二、中長期放款:除與前款一至五目相同外,另增加行業展望及營運計畫
。
辦理財務分析前,如個別企業會計科目依其內容性質而有修正之必要者,
得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訂頒之財務會計準則予以調
整重編。
前所列徵信範圍及事項,各保險業仍得依其業務需要或個案情形酌予增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