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9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詳細說明上年度建議事項之當年度執
      行情形及結果與當年度建議事項,並依附表三提供前述內容之摘要
      說明。
      簽證精算人員應將下列事項納入精算備忘錄第二階段「其他重要事
      項之揭露」項下,說明:
     (1)所屬公司建置具有效率且完整之資料庫,及強化再保系統、核
          保系統、理賠系統、會計系統聯結與資料檢核等事項之具體執
          行情形。
     (2)依公版再保險資料欄位及規定表格,填列評估再保險現金流量
          並說明計算過程及勾稽方式之合理性,以及就處理過程的問題
          提出解決方案。
                            
                                圖表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