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9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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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詳細說明上年度建議事項之當年度執
行情形及結果與當年度建議事項,並依附表三提供前述內容之摘要
說明。
簽證精算人員應將下列事項納入精算備忘錄第二階段「其他重要事
項之揭露」項下,說明:
(1)所屬公司建置具有效率且完整之資料庫,及強化再保系統、核
保系統、理賠系統、會計系統聯結與資料檢核等事項之具體執
行情形。
(2)依公版再保險資料欄位及規定表格,填列評估再保險現金流量
並說明計算過程及勾稽方式之合理性,以及就處理過程的問題
提出解決方案。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