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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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負債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用
及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等負債面假設。若假設完全相
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影響是否
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之變動分析表詳指定附表 15)。
除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告之基礎情境而變動外,簽證
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有顯著影響時,應
評估其影響數,且揭露於精算意見書。
(二)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更趨保守時,僅須
說明該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出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簽證項目測試結果產生顯
著影響之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