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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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
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
保險費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料。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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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