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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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二、簽證精算人員提出簽證報告,應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保險業
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
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本法、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發布之精
算意見書範本及精算實務處理原則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304
917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
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 條
二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報告,依本法、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本法、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發布之
精算意見書範本及精算實務處理原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