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之法務與投資人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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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
第 2 條
法務與投資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除應確實依據各該公司訂立之保
險商品設計程序、保險商品開發作業之處理程序規定及其應注意事項辦理
外,並應符合相關法令及本自律規範之規定。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之法務與投資人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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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