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之法務與投資人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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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各會員公司送審
保險商品之法務與投資簽署人員簽署品質,並落實保險商品之自律控管機
制,以維護保險業之專業形象及保戶權益,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法務與投資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除應確實依據各該公司訂立之保
險商品設計程序、保險商品開發作業之處理程序規定及其應注意事項辦理
外,並應符合相關法令及本自律規範之規定。
法務與投資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分別依據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
設計自律規範第三條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其至少
應負責事項,確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
前項簽署人員除有正當理由外,應參加該公司召開之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
議。
法務與投資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遵守下列職業道德規範內容:
一、應以公正、嚴謹及誠實之立場,保持超然獨立精神,不得使用明知不
正確之方法與不可信之數據承辦或執行業務。
二、對於經管業務所獲知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另有規定公開外,應負
有保密義務。
三、除依相關法令規定之訓練時數外,應不斷增進專業知識與技能,並經
常注意最新公布之保險投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章等資訊。
四、對於執行事項,如有部分工作非其專業知識技能所能處理者,應尋求
其他專家之協助。
五、簽署商品應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
六、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有損保險業信譽形象。
法務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遵循下列準則:
一、遵守法令以及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
二、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或其他妨礙主管機關保險商品審查之行為。
三、簽署保險契約法務類條款時,應詳實審查契約條款內容,用語宜使用
易於瞭解之文詞,俾使一般民眾能明瞭其內容。
投資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遵循下列準則:
一、資產配置:應以客觀嚴謹態度,參酌市場及個別公司狀況,檢視資產
配置執行的適當性。
二、風險承擔度:應就資產配置計畫書中使用之各項投資工具,衡量其各
項風險暴露狀況,並確保其風險在該公司所能承受範圍內。
三、現金流量要求:應檢視精算部門之假設與公司資產負債現金流量管理
的合理性。
四、資產保全:應就投資的資產保全程序及資產保管機構安全性,作審慎
之檢視,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法務與投資簽署人員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規定之情事,經查核屬實者,
除書面糾正,並要求限期改善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建議主管機關予以下
列處分:
一、記點警告 1-3 次;
二、停止簽署資格 1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三、撤銷簽署資格。
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 1 個月內報主管機關;並提本會理監事會報告。本
會應成立法務與投資簽署人員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律委員會)辦理第
一項糾正及處分事宜,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受處分人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15 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紀律
委員會申請覆核。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