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人參與和解之積極作為及指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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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
二、保險人參與和解時應注意事項:
(一)理賠人員參與和解,應於出席人員處簽名,並於達成和解條件或會
議結論處簽名確認;若對和解之內容有不同意見,應於和解書或會
議紀錄中提出或載明保留意見之主張。和解現場若無法簽名確認和
解內容,理賠人員除應當場表明不同意見外,並於事後以信件確認
或表示異議。
(二)和解時,應查明和解之當事人是否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或合法監護權
、代理權、繼承權。
(三)遇有不同之和解對象,理賠人員應建議被保險人之注意事項:
1.與傷者和解:
和解當事人原則上為傷者本人,如傷者委任他人代簽和解書,務
必要求受任人出具委任書,並提出本人及受任人的身分證影本留
存。
2.與死者家屬和解:
(1)和解當事人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殯葬費用支出之人(
每個人都要列為當事人)。
(2)如死者家屬中有無法親自出席簽署和解書之人,務必要求其出
具委任書給出席家屬的一人為其代理人(此代理人最好是死者
的配偶或父母),並應請家屬提供全戶戶籍謄本以確認和解當
事人之人數及身份。
3.與財產之所有人和解:
和解之事由,如為財產損壞賠償,其和解對象須為財產所有人並
出具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和解者,務必要求
出具委託書並提受託人及委託人身分證影本留存。
4.與上述對象以外之人簽署之和解書,不發生與當事人(傷者本身
、死者家屬或財產所有人)間之法律效力。
5.兩造已事先談妥和解,未經保險人同意時,不得代為填寫和解書
,又和解金額高於保險人允付金額時,其超額部分應要求被保險
人於和解書上簽認由其自行負責,如被保險人不簽認者,理賠人
員不得代寫和解書,由兩造自行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