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執行汽車動產抵押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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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
二、保險公司為辦理汽車抵押貸款之催收作業而占有車輛,應考量催收作
業執行之合理性及比例原則,且各保險公司應明訂占有車輛而收取之
相關費用及保管費用之收費標準,並於網站公告,且於簽約時告知客
戶上開收費標準之查詢方式。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執行汽車動產抵押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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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