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執行汽車動產抵押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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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
一、保險公司於客戶申請辦理汽車抵押貸款時,應向客戶說明,日後如有
未依約繳款等情形,保險公司有權占有車輛,且占有該車輛而衍生之
費用係由客戶負擔。
二、保險公司為辦理汽車抵押貸款之催收作業而占有車輛,應考量催收作
業執行之合理性及比例原則,且各保險公司應明訂占有車輛而收取之
相關費用及保管費用之收費標準,並於網站公告,且於簽約時告知客
戶上開收費標準之查詢方式。
三、逾期處理:
保險公司須透過簡訊、催告函或電話等催理程序通知債務人繳款或交
付擔保車輛,並視案件情形派員查訪。於行使汽車動產抵押權前,宜
先經過催理程序及通知債務人(如:以存證信函通知),惟可視個案
情形調整作法。
四、擔保範圍告知及清償證明製發
保險公司於貸放時,須告知客戶汽車貸款擔保債務範圍,另於客戶為
轉讓車輛而詢問汽車貸款餘額時,應確認該汽車抵押物之擔保範圍是
否涵蓋本公司其他債務(例如保險追償款),並充分告知客戶,以避
免汽車貸款清償後無法提供清償證明之消費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