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9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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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 | 
貳、 96 年度精算簽證作業應注意及配合辦理事項
一、依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2007 年版之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
    原則(以下簡稱實務處理原則),責任準備金適足性之分析以採用「
    現金流量測試法」為主。簽證精算人員在符合實務處理原則下使用其
    他分析方式時,應於精算簽證報告中說明原因。
二、需依 97 年 2  月 22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019320  號函指定之利
    率情境(共 200+7+1+1  組)進行測試:
    1.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所採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的假設依據及其合
      理性,關於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假設,簽證精算人員應對於各類
      資產未來報酬率、資產配置、再投資策略等資料來源及如何推估出
      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之方法提供說明。
    2.簽證精算人員應先就所指定之 200+7+1+1  組利率情境測試結果作
      準備金適足性判斷之陳述,若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視需要另行增加利
      率情境或採隨機方式測試時,應需對額外進行測試部分所得結果之
      適足性判斷另予說明。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準備金適足性時,應先明
      確說明其判斷適足性所採用之標準。
    3.若簽證精算人員引用主管機關指定準備金適足性標準,顯示目前依
      保險法所提存的準備金有不足,而引用其他不同的利率情境結果確
      認該公司準備金為適足時,主管機關將要求該簽證精算人員提出詳
      細數據解釋各相關假設的依據,或由主管機關提出其他多組利率情
      境交由該簽證精算人員作進一步測試。
    4.納入測試的期初資產應等於納入測試的期初法定負債。
    5.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時,應提供再保前的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
      再保契約對公司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後的現金
      流量測試結果。
三、簽證精算人員需謹慎評估「利率變動型商品(包含萬能壽險或養老險
    、利變年金)」、「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
    商品」及「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商品」等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 
    1.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上述商品之保費及責任準備金資料(格式範例
      請參閱附表一)。
    2.上述商品如屬於利率風險敏感度高之商品,簽證精算人員需說明僅
      使用 200+7+1+1  組情境做測試是否足以評估準備金適足性,以及
      對是否應增加利率情境提出意見,若有增加測試利率情境,則應對
      所增加情境之合理性與代表性提出說明。
    3.利率變動型商品之責任準備金佔公司整體責任準備金 25%  以上或
      新契約保費收入佔公司新契約總保費收入 50%  以上者,簽證精算
      人員除了應以更完整的評估模式測試其準備金適足性,尚須考慮解
      約率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以及利率升高時資產市價跌損的風險,
      並單獨就該等險種或商品提出準備金適足性意見,且說明其資產負
      債管理與利率風險管理計畫。
    4.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有依 94 年 4  月 2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
      9402900711  號函規定修正辦理者,簽證精算人員應依前函規定,
      於精算備忘錄中敘明公司資產配置之投資報酬率、現金流量測試結
      果、計算準備金之利率假設,並詳述評估方法及其合理性。
    5.對於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商品,其解約率假設需反應出對投資連結
      標的價值變動的敏感度,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更完整的評估模式(
      例如:參考國外相關規範及做法)測試其準備金適足性。
    6.依 96 年 7  月 6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2550  號函規定,投
      資型保單附有「加值給付」者,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簽證報告中
      ,檢視所屬公司所提存之「加值給付」責任準備金之假設適當性與
      該等準備金之適足性。
四、若公司整體一般帳戶之負債存續期間大於40年,簽證精算人員應以更
    完整的評估模式測試其準備金適足性,且說明其資產負債管理與利率
    風險管理計畫。
五、若公司淨值為負,或風險資本額比例不足 100% 時,簽證精算人員應
    於簽證報告中針對資產適足提出意見。
六、簽證精算人員檢視保險費率釐定情形時,應以簽證當時之精算假設,
    針對現有商品未來新契約業務是否需調整保費所作之測試與評估,其
    評估時點應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0)。而所檢視之險種應依 96 
    年 1  月 26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2891  號函辦理,即檢視當年
    度所銷售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不含投資型商品)最高前 10 名或
    累積佔率達 90%(以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為基礎)之主要險種,若
    有銷售長年期健康險商品者應優先納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