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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說明
本說明係配合保險法第 14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補充說明簽證精算
人員執行簽證工作時所應遵循的事項,以及主管機關對簽證報告內容
與格式的詳細要求,並作為主管機關審閱 9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
證報告之重要依據。
貳、 96 年度精算簽證作業應注意及配合辦理事項
一、依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2007 年版之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
原則(以下簡稱實務處理原則),責任準備金適足性之分析以採用「
現金流量測試法」為主。簽證精算人員在符合實務處理原則下使用其
他分析方式時,應於精算簽證報告中說明原因。
二、需依 97 年 2 月 22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019320 號函指定之利
率情境(共 200+7+1+1 組)進行測試:
1.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所採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的假設依據及其合
理性,關於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假設,簽證精算人員應對於各類
資產未來報酬率、資產配置、再投資策略等資料來源及如何推估出
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之方法提供說明。
2.簽證精算人員應先就所指定之 200+7+1+1 組利率情境測試結果作
準備金適足性判斷之陳述,若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視需要另行增加利
率情境或採隨機方式測試時,應需對額外進行測試部分所得結果之
適足性判斷另予說明。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準備金適足性時,應先明
確說明其判斷適足性所採用之標準。
3.若簽證精算人員引用主管機關指定準備金適足性標準,顯示目前依
保險法所提存的準備金有不足,而引用其他不同的利率情境結果確
認該公司準備金為適足時,主管機關將要求該簽證精算人員提出詳
細數據解釋各相關假設的依據,或由主管機關提出其他多組利率情
境交由該簽證精算人員作進一步測試。
4.納入測試的期初資產應等於納入測試的期初法定負債。
5.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時,應提供再保前的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
再保契約對公司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後的現金
流量測試結果。
三、簽證精算人員需謹慎評估「利率變動型商品(包含萬能壽險或養老險
、利變年金)」、「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
商品」及「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商品」等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
1.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上述商品之保費及責任準備金資料(格式範例
請參閱附表一)。
2.上述商品如屬於利率風險敏感度高之商品,簽證精算人員需說明僅
使用 200+7+1+1 組情境做測試是否足以評估準備金適足性,以及
對是否應增加利率情境提出意見,若有增加測試利率情境,則應對
所增加情境之合理性與代表性提出說明。
3.利率變動型商品之責任準備金佔公司整體責任準備金 25% 以上或
新契約保費收入佔公司新契約總保費收入 50% 以上者,簽證精算
人員除了應以更完整的評估模式測試其準備金適足性,尚須考慮解
約率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以及利率升高時資產市價跌損的風險,
並單獨就該等險種或商品提出準備金適足性意見,且說明其資產負
債管理與利率風險管理計畫。
4.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有依 94 年 4 月 2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
9402900711 號函規定修正辦理者,簽證精算人員應依前函規定,
於精算備忘錄中敘明公司資產配置之投資報酬率、現金流量測試結
果、計算準備金之利率假設,並詳述評估方法及其合理性。
5.對於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商品,其解約率假設需反應出對投資連結
標的價值變動的敏感度,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更完整的評估模式(
例如:參考國外相關規範及做法)測試其準備金適足性。
6.依 96 年 7 月 6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2550 號函規定,投
資型保單附有「加值給付」者,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簽證報告中
,檢視所屬公司所提存之「加值給付」責任準備金之假設適當性與
該等準備金之適足性。
四、若公司整體一般帳戶之負債存續期間大於40年,簽證精算人員應以更
完整的評估模式測試其準備金適足性,且說明其資產負債管理與利率
風險管理計畫。
五、若公司淨值為負,或風險資本額比例不足 100% 時,簽證精算人員應
於簽證報告中針對資產適足提出意見。
六、簽證精算人員檢視保險費率釐定情形時,應以簽證當時之精算假設,
針對現有商品未來新契約業務是否需調整保費所作之測試與評估,其
評估時點應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0)。而所檢視之險種應依 96
年 1 月 26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2891 號函辦理,即檢視當年
度所銷售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不含投資型商品)最高前 10 名或
累積佔率達 90%(以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為基礎)之主要險種,若
有銷售長年期健康險商品者應優先納入。
參、精算備忘錄應具備之基本品質
一、精算假設的選擇與說明方面:
1.精算備忘錄應提供各項精算假設之數值及設定假設的來源依據(如
:若假設係參考公司實際經驗率訂定,則可說明假設之來源依據為
公司實際經驗率,及提供實際經驗率之數值資料),並說明假設數
值的合理性。
2.精算備忘錄中根據費用率假設所推算出的總費用金額應與實際財務
報表費用總額作核對,並應說明其一致性。若依假設測試出的總費
用顯著低於實際費用時,應進一步分析未來費用不足的影響。
3.精算備忘錄應列表顯示當年度與前一年度所使用的精算假設,若兩
年之假設完全相同應說明其適當性,若假設有不一致之處應說明其
原因,並說明假設差異造成之影響是否顯著。若差異足以造成顯著
之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假設改變後之影響。
4.簽證精算人員應對所採用之資產模型說明資產特性 [如利率、股市
、通貨膨脹、風險溢酬(risk margin )、違約機率(default
rate)] 及投資策略 [資產到期前處分(sale of assets prior
to maturity )及市價下跌時處分(sale of assets with a dec-
lining market value )之策略、產生負現金流量( negative
cash flows)時處分資產或對外借款之策略、外匯避險策略及成本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運用等] 。
5.資產之風險溢酬(risk margin )不宜過於樂觀,應有可靠之歷史
經驗(credible historical experience)及市場現況作為依據。
二、測試範圍方面:
【準備金適足性】
1.準備金適足性之測試原則上應將公司全部業務範圍納入模型,未納
入模型的部分應於精算備忘錄說明原因,同時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
之規定未納入模型的部分不得超過 10%。對未納入模型的部分,其
評估方式(如以模型結果等比例放大、或逕以其絕對數值加回模型
結果等)亦應說明。
2.精算備忘錄應列出各類商品(一般壽險、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萬
能壽險、一般年金險、利率變動型年金、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商品
、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商品、健康險、意外險及團體險)之測試
比例,包含或不包含的項目(責任準備金、未滿期準備金、特別準
備金、賠款準備金)應有明確說明(格式範例請參閱附表二)。
3.附表二所列公司全部業務之準備金總數應與相關財務報表之數值一
致,如資產負債表、年度檢查報表中的表 23 、及精算意見書中的
「責任準備金核算明細表」。
【保險費率釐定】
4.精算備忘錄應列示簽證精算人員納入費率檢視之各險種及全公司之
當年度新契約保費收入與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及各險種
之佔率等資料(格式範例請參閱附表三),以證明其符合 96 年 1
月 26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2891 號函規定。
三、測試結果方面:
1.精算備忘錄應將公司整體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及「利率變動型
商品(包含萬能壽險或養老險、利變年金)」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結果分別列示(格式範例請參閱附表四)。
2.敏感度測試可以僅採用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或簽證精算人員所選
擇的適足性標準情境為基準,再依各項敏感度因子進行測試。但若
簽證精算人員判斷某類保險商品解約率明顯和利率情境相關(如利
率變動型商品…等),則需依不同利率情境針對解約率進行敏感度
測試,簽證精算人員應對敏感度測試結果提供意見。
3.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整體投資組合報酬率、新錢之資產
配置(asset mix )及各該類資產各年度之最佳估計報酬率(格式
範例請參閱附表五),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
4.公司最佳估計及主管機管指定利率情境(依據 97 年 2 月 22 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702019320 號函說明一第(三)點指定之利率情
境)之測試結果應以附表六提供測試期間(至少 30 年)每年度公
司整體的現金流量結果。
5.財務風險性質明顯不同的業務(如一般壽險、長期健康險、複利增
額型終身壽險、利變型商品等)應分開測試,並且將測試結果個別
表列(格式範例請參閱附表六),分別加以說明。
6.壽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所提報精算簽證報告相關資料,除了書面資料
2 份外,尚需提供報告之電子檔(如 pdf 檔)及相關表格(本補
充說明所有附表)電子檔(Excel 檔)各乙份。
肆、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之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各項數值
如有顯著異常者,主管機關將視情節輕重,作為進行專案檢查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