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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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
二、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
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
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以下
簡稱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保險費,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
負授權人之責任。
前項保險業務員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完成登錄手續。
保險業授權保險代理人代收保險費並印製代收保險費之證明文件,應
要求保險代理人訂定控管機制與遵守相關規範及納入保險代理合約約
定。